以下摘自《美高美集团4688am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陕科大校外〔2017〕15号)
第八条按照陕西省财政厅要求,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使用的各类项目经费须纳入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单列并进行单独统计。使用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中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应纳入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使用其他财政专项资金和自有资金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行﹝2014﹞4号),出国期间所产生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保险费、防疫费、国际会议注册费,凭有效单据经国际处审核后可据实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邮电、办公用品及必要小费等费用)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标准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十条如通过旅游公司等中介机构打包使用出访经费的团组,不再包干报销个人伙食费。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厅局级人员及三级教授(含三级)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十二条出国人员应安排标准间,住宿费在陕财办行﹝201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如外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校国际处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后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应严格按照任务批件执行出国任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在外停留天数,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如遇极端天气、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外停留天数增加的,回国后需提供情况说明,可报销往返国际交通费用,所超出天数费用,按实际情况确定报销额度。
第十四条国外城市间往来须事先列入出访计划,经学校批准的城市间往来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出国人员需在回国后30日内携带国外开支原始单据、护照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等材料到国际处办理费用报销审核手续。财务处凭国际处开具的费用报销审核单、原始票据、省外办批件予以报销。
附件:1.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2.《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